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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盛祥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盛祥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172号申请人:江苏盛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路69号京香大厦1号楼69-2。法定代表人姜迪,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集聚区长城园包兰铁路西、明长城北。组织机构代码:58539333-9。申请人江苏盛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为1600万元的财产。第三人江苏盛屹钢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芜申路168号6幢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为16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第三人江苏盛屹钢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芜申路168号6幢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