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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韩祖松与广西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山分公司、广西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祖松,广西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山分公司,广西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学义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初608号原告:韩祖松,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山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永盛小区A栋203房。代表人:莫跃飞。被告:广西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622、4623号。法定代表人:梁新庆。第三人:申学义,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祖松诉被告广西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山分公司、广西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申学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祖松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祖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68元,减半收取计12784元,由原告韩祖松负担。审 判 长  覃宏伟审 判 员  王晓春人民陪审员  陈雪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朝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