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盛铁根与金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铁根,金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671号原告:盛铁根,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金银龙,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原告盛铁根诉被告金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强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铁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银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截止2016年11月7日止的利息63850元,2016年11月8日起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2554元、追款损失8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中利息为16,500元,变更逾期利息诉请为:分别以10万元、5万元、5万元为本金,均按月息1.5%,分别自2016年6月17日、2016年8月3日、2016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家庭生活经营所需,于2015年1月16日、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16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5万元、5万元,借期分别为5个月、6个月、6个月,利率均按月息1.5%计算。双方各于借款当日签订协议一份,原告按约将借款以承兑汇票的形式交付给被告。被告至今仅支付利息6000元,剩余本息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为证明其主张,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协议三份,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三份。被告金银龙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确认原告陈述属实。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借款金额,该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借款后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逾期不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立即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并赔偿逾期利息。原告有关利息和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银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银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盛铁根借款20万元;二、被告金银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铁根借款利息10,500元;三、被告金银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铁根逾期利息(分别以10万元、5万元、5万元为本金,均按月息1.5%,分别自2016年6月17日起、2016年8月3日起、2016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7.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金银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强人民陪审员 马念慈人民陪审员 沈建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