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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德义与杨年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义,杨年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陈德义,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杨年泉,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陈德义与杨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503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杨年泉偿还原告陈德义借款本金51004元,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被告杨年泉负担。因杨年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陈德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据(2016)鄂0503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年泉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德义偿还借款本金51004元,支付以51004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暂记至2017年4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6%记付利息974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91元、本案执行费829元,以上合计627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年泉的银行存款6276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杨年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