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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分社、李光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分社,李光普,李娟,王玉玺,李明,梁栋琳,赵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91号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分社。代表人:韩吉永,任该社主任。被申请人:李光普,男,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李娟,女,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王玉玺,男,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李明,女,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梁栋琳,女,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赵红旗,男,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分社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光普、李娟、王玉玺、李明、梁栋琳、赵红旗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光普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43×××31、李娟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43×××86、王玉玺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43×××91、李明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43×××23、梁栋琳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62×××54、赵红旗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62×××01予以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分社负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