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民终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丁昌俊、丁芝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昌俊,丁芝轮,郭庆才,蒋新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昌俊,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芝轮,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庆才,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新珍,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国,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昌俊、丁芝轮因与被上诉人郭庆才、蒋新珍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昌俊、丁芝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被上诉人郭庆才、蒋新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25日,丁昌俊、丁芝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丁昌俊、丁芝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昌俊、丁芝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丁昌俊、丁芝轮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姚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