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岳某与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204号原告:岳某,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孔某某,男,199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淳东审 判 员 水淮红人民陪审员 郑文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