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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岳某与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204号原告:岳某,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孔某某,男,199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淳东审 判 员  水淮红人民陪审员  郑文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