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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宝坤与朱爱华、朱爱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宝坤,朱爱华,朱爱琴,朱爱红,朱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3756号原告:杜宝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辽宁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爱华。被告:朱爱琴。被告:朱爱红。被告:朱安���曾用名朱安伟)。委托代理人:朱爱红,朱安姐姐,自然情况同上。原告杜宝坤与被告朱爱华、朱爱琴、朱爱红、朱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莹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张玉华、审判员刘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宝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被告朱爱华、朱爱琴、朱爱红及朱安委托代理人朱爱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宝坤诉称,四被告均系死者朱玉波的子女,原告与朱玉波系多年的朋友关系,二人感情深厚、彼此信赖。朱玉波生前做建筑工程项目,经常需要大笔资金周转。从2011年开始,朱玉波就因工程资金周围陆续向原告借款,当钱回来时就偿还一部分并给点利息,就这样借借还还持续到2015年2月。当时朱玉波曾告诉原告他对外有几百万债权,等钱回来了就一次性还给原告。于是2015年2月9日,原告与朱玉波对对以往的借款进行对帐,朱玉波确认向原告借款金额总计为80万元。为此,朱玉波在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朱玉波向原告借款80万元整,借期至2015年5月30日止,并口头约定月利息二分。但令原告没想到的是,2015年3月22日,噩耗突然传来,××突然去世。当原告送别了老友后突然又纠结起来,老友生前欠自己的债该怎么办,他已经走了,但那80万元借款是原告几乎一辈子的积蓄。无奈原告只好找到朱玉波的子女说明情况,四被告对朱玉波生前向原告借款并无异议,但提出只有将别人欠其父亲的钱要回来才能偿还原告的这笔借款,让原告等待,同时被告又拒绝为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原告万般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诉至法院。综上,原告认为该笔借款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朱玉波生前有房产、地产、债权等,已均由其子女继承,因此依法律规定四被告对其父亲生前的债务应承担还款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8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爱华、朱爱琴、朱爱红、朱安共同答辩意见:欠80万元这事有,但这笔钱不是我们兄弟姐妹借的,是我父亲和他的关系,如果确实有,可以用父亲的遗产归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被告朱爱华、朱爱琴、朱爱红、朱安父亲朱玉波出具“借条”一份:“今借杜宝坤现金(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借期2015年5月30日止。借款人朱玉波”。2015年3月22日,××去世,其去世前未归还该笔借款。现原告杜宝坤到本院起诉,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朱爱华、朱爱琴、朱爱红、朱安偿还该笔借款。另查明,朱爱华、朱爱琴、朱爱红系借款人朱玉波的女儿,朱安系朱玉波儿子。朱玉波父母及配偶均已去世。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且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对账单、录音资料、当事人身份信息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借款人朱玉波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杜宝坤借款,且于2015年2月9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所借现金的数额,该“借条”得到朱玉波子女即本案四被告的确认,且有银行“流水”账目佐证,对该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朱玉波写下该借条后不久即去世,现原告杜宝坤请求判令朱玉波继承人偿还该借���。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被告朱爱华、朱爱琴、朱爱红、朱安作为朱玉波遗产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其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故被告朱爱华、朱爱琴、朱爱红、朱安应在各自继承朱玉波遗产份额内承担给付义务,故本院对原告杜宝坤请求偿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朱玉波在向原告出具“借条”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仅约定借期为2015年5月30日止,因此对原告主张借期内的利息本院不能支持,但因该笔借款逾期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从2015年5月31日起至该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爱华、朱爱琴、朱爱红、朱安在继承朱玉波遗产后按相应的继承份额共同偿还朱玉波欠原告杜宝坤的借款80万元。二、被告朱爱华、朱爱琴、朱爱红、朱安在继承朱玉波遗产后按相应的继承份额共同支付80万元欠款的利息。(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签订的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800元,由被告朱爱华、朱爱琴、朱爱红、朱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 莹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祝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