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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龙桂梅与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桂梅,王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490号原告:龙桂梅,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王勤,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龙桂梅与被告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龙桂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桂梅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桂梅撤回对被告王勤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龙桂梅承担。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