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贺晓兵与崔双群、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晓兵,崔双群,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纳帕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052号原告:贺晓兵,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地址:河北省武安市。被告:崔双群,男,汉族,1961年4月20日出生,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原河北安优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被告: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7367122K。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烽烨,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纳帕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管陶乡西涧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0737363261。法定代表人:武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贺晓兵诉被告崔双群、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纳帕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晓兵于2017年7月25日以自愿与三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晓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1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贺晓兵承担。审 判 长 李元昌人民陪审员 靳和林人民陪审员 安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广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