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其旺与张新平、吴桥县民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其旺,张新平,吴桥县民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140号原告:卢其旺,男,1956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张新平,男,1990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吴桥县民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公司。原告卢其旺与被告张新平、吴桥县民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卢其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吴桥县民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其旺撤回对吴桥县民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高燕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滨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