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3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苏州新康店、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苏州新康店,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513号之一原告:孙丁丁,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苏州新康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南路183号一楼。负责人:吴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平,该公司员工。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院15号楼603室。法定代表人:哈维·卡米尔(HARVEYKAMIL)。原告孙丁丁与被告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苏州新康店、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孙丁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丁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孙丁丁负担。审判员 殷东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佳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