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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余善洪与马银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银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善洪,男,生于1975年9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马银兹,男,生于1935年1月2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善洪与被申请人马银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渝0240执保4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担保人余长春在中国邮政银行石柱支行的存款13000.00元。申请人余善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善洪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善洪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