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余善洪与马银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银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善洪,男,生于1975年9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马银兹,男,生于1935年1月2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善洪与被申请人马银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渝0240执保4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担保人余长春在中国邮政银行石柱支行的存款13000.00元。申请人余善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善洪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善洪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