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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369号申请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3483X8。法定代表人:段余顺,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浚河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4260422F。法定代表人:唐守广,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济宁市荷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84515429D。负责人:宋宗来,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6480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