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祁某与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3民初1147号原告:祁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漆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原告祁某与被告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被告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抚养女孩,由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4万元;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酌情返还彩礼。事实和理由:我俩经自由恋爱,于2014年7月19日举行世俗婚礼后,开始一起生活,2015年4月26日生女儿祁某甲。2016年12月21日领取了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关系一般,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我父母照顾,被告既不给孩子喂奶,也不管孩子,成天上网聊天,为此经常发生矛盾。2016年农历十月,我俩发生口角后,被告去县城打工,在腊月间回来后待了几天,腊月初九我岳母将被告叫回娘家,此后我劝叫被告拒归,期间曾商议离婚事宜未果。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离婚。漆某辩称,原告所谈结婚和生孩子的情况属实,但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在于原告,是因原告对家庭和我缺乏责任感,加之原告爱喝酒甚至发展到酗酒,酒后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与其家人也相处不睦,2017年1月我俩发生矛盾后,他对我拳打脚踢。原告的毒打和好赌,我多次劝说无效,严重伤了我的心。现我同意离婚,孩子我要抚养,由原告给付孩子抚养费96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14年7月19日举行世俗婚礼后,开始一同生活,2015年4月26日生女孩祁某甲,2016年12月21日双方领取了结婚证,确立了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与原告及其家人相处不睦。2017年1月6日(2016农历腊月初九)原、被告因吃饭之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居娘家不归,原告劝叫未果,夫妻分居至今。庭审中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被告有个人财产50英寸康佳液晶电视一台,四开门冰箱一台,被子、毛毯各两床,银耳坠一对,银项链一条,衣物和鞋若干。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有家庭暴力的行为,要求精神赔偿,经质证,原告否认,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其余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身份证、被告及孩子户籍、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经质证后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属合法婚姻,婚后生有孩子,在庭审中双方对婚姻、孩子抚养、孩子抚养费、被告探视孩子及个人财产的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应予尊重;对被告要求进行精神赔偿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对被告要求进行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祁某与漆某离婚。二、女孩祁某甲由祁某直接抚养,孩子抚养费祁某自负。三、漆某享有孩子探视权,于每年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进行探视,祁某应当予以配合。四、漆某个人财产50英寸康佳液晶电视一台,四开门冰箱一台,被子、毛毯各两床留归原告;银耳坠一对,银项链一条,衣物和鞋若干由被告带走。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审判员 袁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