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财保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卉与申松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卉,申松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财保00038号申请人:张卉,女,汉族,1967年10月1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申松涛,男,汉族,1963年6月8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张卉与被申请人申松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申松涛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卉名下的×××号车辆的车籍;二、查封申请人张卉名下的×××号车辆的车籍;三、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申松涛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