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振华布行与宁军成、刘志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202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振华布行,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经营者张晓义,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军成,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志梅,女,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我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振华布行与被执行人宁军成、刘志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审判员 文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笔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