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行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崔曦元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行终53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曦元。上诉人崔曦元因诉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2017)鲁0212行初43号行政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崔曦元已经于2015年12月就相同诉讼请求和相同事实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立案后,已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裁定,驳回了崔曦元的起诉。该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于2016年6月裁定维持该院上述驳回起诉的裁定。起诉人现再次提起诉讼,实属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崔曦元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崔曦元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法律错误。本案诉讼请求与2016年1月崂山法院作出的裁定大致相同,但是并不是依据相同的事实和证据,前述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上诉人依据信访答复函进行了起诉,认定信访机构不能作为诉讼对象,不能以信访方式主张权利,如果按照信访方式主张权利则不是法院受案范围,因此驳回了起诉。本案上诉人并没有依据2016年信访答复函作为证据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是在2016年案件基础上重新改变了主张权利的方式,于2017年2月16日通过青岛市政府综合服务平台(市长信箱)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被上诉人不履行职责,上诉人因此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与2016年被驳回不受理的裁定并不是基于同一事实和证据,完全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审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曦元曾于2015年以被告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崂行初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崔曦元的起诉。崔曦元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鲁02行终266号行政裁定,驳回崔曦元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人崔曦元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事项和理由与前述裁定基本相同,属于重复起诉。另外,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取消公交线路学生专车运营,实质是其行使公民权利,对我市交通运输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异议,该建议和异议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国宁审判员 蒋金龙审判员 林 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