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秦建伟与王志强、马磊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伟,王志强,马磊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394号原告秦建伟,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王志强,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马磊磊,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秦建伟与被告王志强、被告马磊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志强、被告马磊磊的确切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建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