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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5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高某、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785刑初215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高密市,现住高密市。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5日被取保候审,6月6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现住高密市。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5日被取保候审,6月6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8]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3日23时许,徐某与赵某(均已行政处罚)在高密市梧桐广场好乐迪KTVVIP777房间外走廊上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撕扯,与徐某在同一房间唱歌的被告人高某、李某闻声赶来,分别用拳头击打赵某面部、背部等处,致赵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眼眶内臂骨折。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李某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由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赵某损失6万元(已付清)。被告人高某、李某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徐某、张某、于某、刘某证言,抓获经过,鉴定文书,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户籍信息,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吸毒现场检验报告书,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应予以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