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6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玉海与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新空间温泉度假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海,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新空间温泉度假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民初6222号原告:刘玉海,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新空间温泉度假村,即墨市温泉镇温泉一路一号。法定代表人:王韬。原告刘玉海与被告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新空间温泉度假村(以下简称新空间度假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空间度假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海诉称,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即墨新空间温泉度假村工作,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资40406元未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发工资4040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刘玉海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发工资39538元,该数额与被告核算,以被告出具欠条为准。被告新空间度假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告刘玉海系被告新空间度假村处职工,原告刘玉海在被告新空间度假村工作期间,被告新空间度假村为原告刘玉海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5年12月,自2016年1月起处于欠费状态。原告刘玉海在被告新空间度假村实际工作至2017年6月30日。原告刘玉海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三份(盖有被告处财务专用章),证明被告拖欠其工资共计39538元。2017年6月20日,原告刘玉海等26人向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了(2017)即劳人仲定字第90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刘玉海等26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对该仲裁决定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刘玉海的陈述,原告刘玉海提交的欠条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本案诉讼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的认定,关于原告刘玉海要求被告新空间度假村支付工资39538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新空间度假村向原告刘玉海出具了欠条,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3953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被告新空间度假村应支付原告刘玉海工资39538元。原告刘玉海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空间度假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新空间温泉度假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玉海工资395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新空间温泉度假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萃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