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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袁俊杰、杨小东、杨杰、宫海艳、刘健抄、朱丽霞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俊杰,杨小东,杨杰,宫海艳,刘健抄,朱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706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29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袁俊杰,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杨小东,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杨杰,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宫海艳,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刘健抄,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朱丽霞,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本院依据(2014)双流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移送执行袁俊杰、杨小东、杨杰、宫海艳、刘健抄、朱丽霞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宫海艳、刘健抄已缴纳完毕。经调查,被执行人袁俊杰、杨小东、杨杰、朱丽霞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