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3民初字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赵先艳、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农户自立服务社,赵先艳,罗远,郝太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民初字1369号原告:六枝特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六枝特区银壶街道办健康路在邻居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2035771353055。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娟,女,该社工作人员。被告:赵先艳,女,1978年4月26日生,布依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被告:罗远,女,1979年4月15日生,布依族,无职业,住贵州省都匀市,被告:郝太美,女,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教师,住六枝特区,原告六枝特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赵先艳、罗远、郝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枝特区农户自立服务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娟���被告郝太美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先艳、罗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枝特区农户自立服务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9580元,违约金2288元,共计31868元;2、违约金支付直至借款清偿完毕止。事实及理由:2016年1月11日,被告赵先艳、罗远与原告六枝特区农户自立服务社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赵先艳、罗远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借款人每月1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即2500元,连续还款11期,最后一期还剩余本金和利息共30206元,如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将承担违约金,被告郝太美为两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6年11月6日前,借款人依约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借款人开始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郝太美分别于2016年11月30���还款1900元,12月16日还款1000元,被告罗远于2016年12月16日还款1500元,之后,三被告均未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郝太美辩称,原告所诉是实事,但其只负责担保,现无还款能力,只有尽快催促被告赵先艳和罗远还款。被告赵先艳、罗远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借款发放与还款计划确认书(个贷)复印件一份,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身份信息一份,拟证明被告赵先艳和罗远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的事实,借款期限一年。赵先艳,罗远是共同借款人,郝太美是担保人。3、还款流水单一份三页,拟证明被告赵先艳、罗远、郝太美还了部份款项后,还剩本金及利息共计29580元未还。被告郝太美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4、还款凭证二份,拟证明被告郝太美还款2900元的事实。对以上原、被告出示的证据,双方均无异议,且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1日,被告赵先艳、罗远与原告六枝特区农户自立服务社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赵先艳、罗远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借款月利率为1.6%,借款人每月1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即2500元,连续还款11期,最后一期还剩余本金和利息共30206元,如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将按逾期金额日1‰收取违约金,被告郝太美为两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6年11月6日前,借款人依约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借���人开始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三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874元,利息7706元,共计29580元。另查明,三被告于2017年2月24日前已还借款本金28126元(其中含被告郝太美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还款1900元,12月16日还款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被告赵先艳、罗远未按协议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且双方约定月利息1.6%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先艳、罗远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958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三被告支付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5月9日的违约金2288元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5月9日后的违约金,双方约定按逾期金额日1‰收取过高,本院支持0.6‰。被告郝太美为被告赵先艳、罗远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在保证期内,故应对被告赵先艳、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先艳、罗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六枝特区农户自立服务社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9580元(其中本金21874元,利息7706元);并支付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5月9日期间的违约金2288元,共计31868元。2017年5月9日后的违约金按逾期金额日0.6‰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郝太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先艳、罗远、郝太美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维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慈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