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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峰与何红涛、杨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峰,何红涛,杨栋臣,平顶山市一鼎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2182号原告安峰,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代理人李汉文,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东星,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红涛,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杨栋臣,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平顶山市一鼎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与凌云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699986474D。法定代表人何红涛,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峰诉被告何红涛、杨栋臣、平顶山市一鼎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依法向安峰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安峰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安峰及其代理人李汉文、魏东星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园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