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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旭明、李芳与兴化市秦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明,李芳,兴化市秦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2112号原告:陈旭明,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化市,现住兴化市。原告:李芳,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现住兴化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兴,兴化市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化市秦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窑镇人民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朱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男,系该公司员工。陈旭明、李芳与兴化市秦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陈旭明、李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明、李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元,由陈旭明、李芳负担。审判员  沈玉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龙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