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善云与杨正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云,杨正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711号原告:陈善云,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易德,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正舟,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陈善云与被告杨正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善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善云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泽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