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3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善云与杨正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云,杨正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711号原告:陈善云,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易德,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正舟,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陈善云与被告杨正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善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善云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泽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