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董少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董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2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85号。法定代表人王小伟,局长。被执行人董少刚,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系绍兴高新区足健汇足浴店的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董少刚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被执行人董少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棣审 判 员 赵志明人民陪审员 潘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