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恢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金融机构账户中的款项33891.05元,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已领取该案款,余下案款尚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书面���请撤销(2017)鄂0116执恢235号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恢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