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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笃柱与郑祥岳、孙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笃柱,郑祥岳,孙海华,金飒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2699号原告:张笃柱,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顾斌钦,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祥岳,女,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孙海华,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金飒汀,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张笃柱与被告郑祥岳、孙海华、金飒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郑祥岳、孙海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从2014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金飒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郑祥岳与孙海华于2001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属夫妻关系。2014年6月19日,被告郑祥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张笃柱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8%,还款时间为2014年9月17日。被告金飒汀自愿为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上事实由被告郑祥岳、金飒汀亲笔签字并按手印的借据为证。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为此原告曾诉至本院,后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现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未还款,故引起本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祥岳、孙海华应共同偿付原告张笃柱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9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转付;二、被告金飒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祥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郑祥岳、孙海华、金飒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郑桂花人民陪审员  金新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如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