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善聪、李海军与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聪,李海军,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4100号原告:李善聪,男,193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原告:李海军,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68383865Q,住所地睢宁县天虹大道星河花园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朱红军,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善聪、李海军与被告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向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红军,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善聪、李海军的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33元,退还原告李善聪、李海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红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