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明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东营明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772号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住址: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高坡村。法定代表人:康朝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军,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苑巷。被告东营明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延安市宝塔区西沟。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明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7元,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负担5873.50元。审判员  陈延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