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严庆与邓易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庆,邓易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2民初213号原告:严庆,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邓易文,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原告严庆诉被告邓易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严庆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庆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严庆负担。【】审判员 刘稣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