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 2017 )陕0924民初859号原告张太明诉被告张太华、第三人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明,张太华,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859号原告:张太明,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城关镇百梯巷街道。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52********。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秉,紫阳县蒿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太华,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新建路***号**号楼*号。第三人: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磊,系该局局长。原告张太明与被告张太华、第三人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太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