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4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王连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王连才,王秀添,厦门国际石材中心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7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负责人:黄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波,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连才,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秀添,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厦门国际石材中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289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69994213-X。法定代表人:许荣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连才、王秀添、厦门国际石材中心运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连才、王秀添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8343.7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国际石材中心运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7424.7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