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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志丹与邓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丹,邓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988号原告王志丹,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代理人蔡立福,男,系辽宁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忠清,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某中学退休职工,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丹与被告邓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志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王志丹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