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5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正焱与陈贤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174号原告:朱正焱,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何育中,太湖县江塘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贤文,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朱正焱与被告陈贤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朱正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朱正焱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殷祖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