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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滕为夷、滕为侠等与滕剑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为夷,滕为侠,滕剑辉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470号原告:滕为夷,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原告:滕为侠,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被告:滕剑辉,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滕为夷、滕为侠与被告滕剑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滕为夷、滕为侠于2017年7月19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为夷、滕为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为夷、滕为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滕为夷、滕为侠负担。审判员  田儒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