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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福乔等诉郴州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刘福乔,郴州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482号原告:刘军,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刘福乔,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郴州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南岭大道60号。法定代表��:刘六元。原告刘军、刘福乔与被告郴州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军、刘福乔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刘福乔的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刘福乔撤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刘军、刘福乔承担。审 判 长  曹建强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李亚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