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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向建军、王瑞峰等与蒋清保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建军,王瑞峰,蒋清保,王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805号原告:向建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5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王瑞峰,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日,住社旗县。被告:蒋清保,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7日,住淅川县。被告:王韧,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8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建军、王瑞峰被告蒋清保、王韧合同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建军、王瑞峰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建军、王瑞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建军、王瑞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齐研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