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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友全与孙光前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全,孙光前,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654号原告:黄友全,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明,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光前,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中原街1支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11631378E。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全与被告孙光前、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黄友全未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友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