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刑初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邢忠善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邢忠善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第27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南阳市滨河西路。法定代表人,邢清鑫,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淯滨街**号。诉讼代表人:欧阳高远,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长办公室主任。被告人邢忠善,又名邢善,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河南省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再次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7年7月24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6〕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邢忠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冬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欧阳高远和被告人邢忠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6日,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召县岳沟村西沟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西沟组集体土地335.9亩用于花卉园艺、养殖、观光农业、老年疗养中心等建设项目,租赁期限70年。2013年9月,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擅自在南召县石门乡岳沟村西沟组的土地上修建房屋,建设”万家园莲花养生城”项目。被告人邢忠善作为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莲花养生城”总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的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具体负责莲花养生城项目施工建设。截止2014年1月份,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已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成固定建筑物40余栋,占地51.2亩,其中22.49亩为一般耕地,28.71亩为非农用地。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邢忠善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刘自有、刘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河南万家园地产集团文件关于邢善同志的任命通知、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政府文件、土地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及相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进行“莲花湖养生城”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一般耕地22.49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邢忠善作为该项目总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土地征收、项目建设等工作,是导致被告单位非法占用土地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忠善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邢忠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秦媛代理审判员 景辉代理审判员 蒙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