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清唐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唐,冯会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唐,男,195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被执行人:冯会南,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57XX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法定代表人:李莎,总经理。李清唐申请执行冯会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清唐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120000元,要求被执行人冯会南给付医疗费118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800元、残疾赔偿金100864.2元、误工费13600元、残疾辅助器费500元、交通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2562元、公告费260元、鉴定费3094.45元,共计150245.65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会南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冯会南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本院依法将冯会南所有的机动车(车牌号:×××)车辆档案予以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目前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李清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冯会南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清唐申请执行标的270245.65元,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陪产金120000元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冯会南应给付150245.65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李清唐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冯会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