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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世兴与黄代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兴,黄代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322号申请人唐世兴,男,生于1970年1月13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黄代彬,男,生于1964年1月30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唐世兴申请执行黄代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为7016.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远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