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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孟庆君与艾凤明、孙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君,艾凤明,孙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776号原告:孟庆君,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艾凤明,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孙金凤,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原告孟庆君与被告艾凤明、孙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2017年7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马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凤明、孙金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庆君诉称:2015年6月21日,艾凤明、孙金凤因生活用款向孟庆君借款4万元,双方言明利息1.2分,2016年6月21日,艾凤明出具借款4万元的借据和利息欠条各一张,此款艾凤明、孙金凤未偿还。现孟庆君起诉,要求艾凤明、孙金凤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1520元(40000元×12个月×0.012元=5760元+5760元=11520元),合计51520元。艾凤明、孙金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当庭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艾凤明与孙金凤系夫妻关系。2014年,艾凤明向孟庆君借款4万元,并为孟庆君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利息为月息1.2分。2016年6月21日,艾凤明向孟庆君偿还了借款的一年的利息,并将另一年的利息5760元及本金4万元重新出具了欠条及借据各一份,借据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1.2分,并在欠条及借据中签名并按手印。后艾凤明及孙金凤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据、欠条各一份。本院认为,艾凤明向孟庆君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据及欠条确认欠款并约定利息的事实,足以证明艾凤明与孟庆君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艾凤明应当偿还孟庆君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因艾凤明与孙金凤系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孙金凤应当与艾凤明共同偿还孟庆君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孟庆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凤明、孙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孟庆君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1520元,合计51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元,由被告艾凤明、孙金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