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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宏建与贺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建,贺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民初4147号原告:孙宏建,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贺盼盼,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孙宏建与被告贺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宏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盼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宏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没有返还借款,特提起诉讼。贺盼盼缺席未答辩。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贺盼盼位于巩义市建设路159号1号楼1单元23层附的房产。本院认为,2014年11月20日被告贺盼盼向原告孙宏建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5%,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盼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宏建借款100000元,并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法院判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420元,由被告贺盼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审判员  杨叶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