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0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宋政亚与马桂红、马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政亚,马桂红,马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154号原告:宋政亚,男,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江苏邳州市人,高昌区广电文体局体育科教练,现住吐鲁番市。被告:马桂红,女,回族,1983年8月6日出生,新疆吐鲁番市人,个体,现住吐鲁番市。委托代理人:艾尼瓦尔·尼亚孜,新疆火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小东,男,回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吐鲁番市。原告宋政亚与被告马桂红、被告马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宋政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政亚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桂红、马小东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政亚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宋政亚负担。审判员 芦咏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谊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