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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玉环市龙翔钢板有限公司与石俊平、潘云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市龙翔钢板有限公司,石俊平,潘云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357号原告:玉环市龙翔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坎门街道玉坎路。法定代表人:李志祥,董事长。被告:石俊平,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潘云叶,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市龙翔钢板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石俊平、潘云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