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成与龙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龙加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376号原告:刘成,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石门县人,现住湖南省凤凰县。委托代理人:王永和,凤凰县任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加明,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个体司机,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原告刘成与被告龙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撤回对被告龙加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刘成承担。审 判 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晓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