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第39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盛夏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盛夏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第3950号之一原告:安徽盛夏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夏伦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所,该公司顾问。被告:安徽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矾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卢荣宇,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皖0124民初第39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存款3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邬 秀 娟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人民陪审员 仲 伟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玲(代)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