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建国与被执行人傅中良、王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国,傅中良,王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39号申请人魏建国,男,1953年9月28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傅中良,男,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王蓉,女,198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执行人魏建国与被执行人傅中良、王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王蓉有房产已被查封。已执行3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魏建国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院(2016)苏0118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收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3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外,申请执行人魏建国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8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陈启胜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玚 来源: